住房补贴仍需缴纳个税,2万块补贴一下少了4千

2019-01-24 18:01 作者:赖美弘 来源:奥一网 编辑:张毓琪
好心疼啊......

近日,网友王小姐在奥一网报料称,其是深圳某一公司的财务,以公司为单位申请了南山区2018年度人才安居住房补助,申请成功后发现每套住房补贴标准为20000元每年,但却要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小姐上网查询到,在北京市,江苏省、天津市等地区的地方税务局已经发文明确规定住建局发放的住房补贴无需缴纳个税,可为何深圳南山区还要缴纳个税?

奥一网就此事询问了深圳市税务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凡是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都是免征税,而南山区住房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个税则需了解资金是否由国家统一规定发放。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回应,“南山区住房补贴是由南山区财政拨款发放,并不是由国家统一规定发放,按照税法规定,则应该缴纳个税。”

“本以为申请成功能领到20000元的补贴是一件很开心的事,若一交税便足足少了4000元。明明是福利,但是却因为个税问题而让福利力度大打折扣。”王小姐表示很无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博恩律师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仍有效条款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于南山区的补贴,应理解为国税发[1994]89号文中的“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同时又不符合相关免税政策,因此根据目前政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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