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新规:快递、地产中介等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2019-03-05 21:14 作者:张小玲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王泽权
物流、寄递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过机安检措施。

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应当落实实名制,建立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今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要求,金融、电信、物流、寄递、物业管理、房屋中介等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房屋租赁实行自愿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深圳市人大今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3月20日,电子邮箱:nsgw@szrd.gov.cn。

《条例》规定要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做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建议,做好后续风险处理准备。

学校、医院、公园、大型商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单位和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并保障防护系统正常运行。举办大型活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力度,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外围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车辆阻挡装置等。

《条例》要求,房屋租赁实行自愿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申请备案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租赁当事人已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出租人可以不再申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信息。

金融电信应落实实名制

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应当落实实名制,建立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在为新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金融、电信、物流、寄递、物业管理、房屋中介等企业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另外,物流、寄递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过机安检措施。物流、寄递经营企业在收寄物件时应当对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的姓名予以核实。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在寄递单上签署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的,不得收寄。物流、寄递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寄前验视物件并进行安全检查。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验视的,物流、寄递经营企业不得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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