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纯电动车辆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车,加强乘客个人信息保护,提高网约车违规罚款限额……记者今日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深圳拟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全面修订。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一项共享经济新业态。目前,深圳合法网约车数量已近4万辆。2016年,《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此次全面修订,将使网约车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规范和优化。
新注册网约车必须是纯电动汽车
2016年颁布的《暂行办法》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技术条件的燃油小汽车仍可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然而,《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发布后,要求提前禁止非纯电动车辆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车。为了配合相关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就原燃油小汽车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条款进行了删减。
根据《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应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不得随意采集传播乘客个人信息
针对媒体报道部分网约车平台存在不当采集、使用、发布和传输乘客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根据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原第三十一条进行修改完善,增加网约车经营者义务,要求在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此外,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提高网约车巡游揽客行为罚款限额
针对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行为,原《暂行办法》规定的罚款限额低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确定的相关标准。考虑到深圳市机场及深圳北站等场站附近,部分网约车司机巡游揽客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出租车市场营运秩序,为了有效震慑当事人,《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按上位法规定提高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原条款第五十二条确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也一并调整,每次违法行为由“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网约车经营者、企业车辆所有人通过以租代售等方式向驾驶员转移风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企业车辆所有人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交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实行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互认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使用不同的资格证件,但深圳市申请前述证件的条件和考试内容并无差异。《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暂行办法》也规定,2016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为了给驾驶员提供就业便利,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原第六十条增加了资质互认的规定,打破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人员流动障碍。
此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还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网约车经营者的同类义务。为保障相关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完成,统一出租车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参考前述条款,增加了第三十六条,对网约车经营者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