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伤公司不理?美团回应是误会

2019-05-16 18:09 作者:林陌然 来源:奥一网 编辑:陈雷
骑手在送餐路上遇到意外,谁来承担?

外卖越来越受欢迎,穿梭在马路上的骑手也越来越多,骑手如果在送餐路上遇到意外,这又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深圳一外卖小哥张先生,向奥一网(微信公众号:oeeeend)求助,5月12日,他在送外卖的途中摔伤,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但是外卖平台却不闻不问,十多万元的医药费没有着落,不知道该怎么办?

张先生去年3月份入职了上海万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古公司),成为了该公司旗下的一名送餐员,平时负责深圳光明站一带的美团外卖配送。张先生说,受伤后,公司没人理会,当同事前往“讨说法”时,公司领导才出面前往医院探望。

5月14日上午,上海万古公司领导与张先生进行了沟通,要求张先生签署“垫付协议书”,而下午就变成了“个人借款协议”,张先生迟迟未签,张先生感到很纳闷,为何“垫付协议书”变成了“借款协议书”?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公司不肯承认张先生所受的伤属于工伤。上海万古公司表示,已帮张先生购买保险,到时可根据医疗鉴定报告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理赔。

张先生称,自己的工资每天都会被公司扣除25元用于买保险,但让张先生惊讶的是,当张先生致电询问保险公司其保单情况时,保险公司一客服告知张先生只买了5月14日一天的保险。听到这个消息,张先生怀疑每天被扣除的保费被公司“私吞”了。

奥一网联系了上海万古【深圳】光明站负责“美团”订餐平台配送业务的江站长,江站长解释,张先生在5月12日中午12点送餐时不小心踩空台阶意外摔伤,由于他本人有其它事需处理,在下午2点多的时候赶往医院看望。当时张先生把此事上报到光明街道办,街道办和公司领导也前去医院探望了张先生,这几天也一直在积极解决这事。如果张先生手术急需用钱,需要和公司签订一个《个人借款协议》,公司内部走完流程才能垫付医疗费用。江站长强调说,公司所有的送餐员都会购买保险,否认了张先生提出的“25元”保费被公司私吞的质疑,并解释称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一天一保”形式的太平洋个人人身意外险,每一天都会购买,而工伤的认定以及保险的赔付还需要专业的鉴定结果。

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服告诉奥一网,个人人身意外险当天购买,最快次日凌晨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治疗所指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含社保内外用药),保险公司将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6日,奥一网从美团了解到,美团为所有的送餐员都购买了保险,但保险的赔付需要一定的手续和流程,由于张先生急需资金动手术,公司愿意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待张先生拿到保险金后返还公司。因曾经出现过公司帮骑手垫付医药费,而骑手又“独吞”了保险金,为了预防此事发生,公司才会要求当事人签订《个人借款协议》。目前,张先生已经与公司达成和解,签署了两份协议书。

信达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宗媛律师指出,如张先生与上海万古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形式上看,其与上海万古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如张先生与上海万古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张先生系由上海万古公司招聘入职,上海万古公司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张先生,张先生受上海万古公司用工管理,其提供的劳动系上海万古公司的业务的组成部分,且上海万古公司每月按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张先生与上海万古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宗媛律师表示,如张先生与上海万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张先生发生工伤之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上海万古公司有法定义务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上海万古公司未按照前述规定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先生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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