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加快商事登记立法修订,拟允许前海暂无实际经营地企业托管

2019-06-18 20:52 作者:张一鎏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蒋清君
登记材料简化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深圳拟加快推进商事登记立法修订工作。6月18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保障深圳商事制度改革的依法顺利推进和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但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为此,自2016年起,深圳市人大、市政府已连续四年将《若干规定》的修改分别列入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若干规定》立法修改工作,在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记者从《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此次修订对登记及备案事项做了修改,简化了商事主体设立材料,建立商事主体除名机制,新增专门法条惩治商事登记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允许对前海暂无实际经营地企业进行托管,即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企业,允许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相分离,登记地址由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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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对前海暂无实际经营地企业进行托管

前海发展初期,受制于前海片区没有大量充足的成熟物业供商事主体入驻使用的现状,采取了由前海商务秘书企业为前海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临时政策,促进前海企业的井喷式发展。

但是随着前海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企业数量的激增与高比例的企业住所托管也给后期的发展和政府监管带来一定困难和问题,尤其是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前海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难以找到企业;对于商务秘书企业和托管对象不履行相应义务时没有相关处理规定,缺乏制约,不利于前海企业健康发展和管理部门予以规范。

基于此,此次修订规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企业,在前海尚不具备实际办公场所时,允许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相分离,登记地址由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托管,实际经营地址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建立托管对象档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督促托管对象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按时申报年报、依法自主公示相关信息等。

建立商事主体除名机制,除名后视为注销

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设立门槛大大降低,商事主体的数量大幅增加,配套的市场退出制度相对其他制度而言,其滞后性逐渐显露出来,矛盾变得日益突出。为解决因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的问题,《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借鉴香港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及浙江等地相关新出台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商事主体除名机制。

具体而言,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满三年且近三年未申报纳税或吊销满三年的商事主体,经公告等程序后作出除名决定,被除名的商事主体视同注销。通过除名制度,可以将大量的长期不经营的僵尸商事主体便利地清理出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省市除名制度相比较,珠海、厦门和海南的的商事登记条例对于除名制度的规定,只是对商事主体名称的剔除,但是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没有灭失;而深圳此次除名制度的设计是商事主体被除名后视为注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通过商事主体申请注销的途径是完全一样的,被除名的商事主体相关人员也无需受到信用约束,因此可以彻底解决商事主体退出难问题。

在注销程序上,自2015年以来,深圳开展了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商事主体便捷便利退出市场,为此《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简易注销程序,无债权债务的商事主体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新增专门法条惩治商事登记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完善对商事登记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完善年报监督制度,年度报告信息将实现数据共享和“多报合一”。

据了解,目前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中包含的一些相关数据,在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中均有明确记载,另外由于企业填报人员不专业、疏忽大意等原因,向不同政府部门提交的信息往往存在“同项目不同数据”问题。此次增加了对年报信息的数据进行共享的规定,减轻了商事主体的申报负担。市政府还将探索通过搭建“多报合一”平台,形成统一规范、规则清晰、稳定可靠的数据源,有效解决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数据口径不一致等诸多难题。

另外,现行《若干规定》未对商事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使得部分商事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惩治措施。为此,《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商事主体及其申请人在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上弄虚作假、商事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等违法行为都新增了专门的法律责任条款,强化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不仅如此,《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撤销登记、备案程序。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或者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原登记或者备案。

商事主体设立、备案、登记材料简化

为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使深圳成为全国设立商事主体最便利的城市,本次修法对商事主体设立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大幅简化。本次材料简化,借鉴了美国、香港等发达地区设立商事主体提交材料的简便化,制定符合深圳实际情况,又接轨国际惯例高效率、低门槛的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制度。

鉴于深圳已于2013年8月1日实现了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有关名称登记已经在设立登记时网上一并申报办理,此次修改删除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申请材料。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及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只需在申请书中填报,申请书由全体股东、负责人、高管人员等相关成员共同签署,免除了提交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去掉了兜底条款。

虽然此次简化了材料,但是为防范虚假注册、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的风险,也制定了完备的配套制度。一是增加了信息化审核的条款,主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商事登记中的身份证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信息进行比对查验;二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经办人、申请人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惩戒措施;三是建立快速有效的救济途径,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或者备案的,可以依法撤销原登记或者备案。

在登记事项方面,本次修改将“营业期限”和 “出资总额”从登记事项中删除,但商事登记机关对于“出资总额”和“营业期限”仍从章程、协议或者申请书中进行数据采集,并对外公示,以便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将备案事项中 “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备案事项删除,增加了“指定联系人”作为备案事项,借鉴香港的公司秘书制度,解决在监管过程中常常遇到商事主体不在登记地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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