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8月27日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加重了违规鸣喇叭和乱变道的处罚,从罚300元提高到罚500元。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等罚100元
市人大法委审议草案稿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在机动车道内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等情形较为常见,这其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还有意见认为,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同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这两种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不同,处罚也应不同,应该适当加重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力度。
经研究,《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增加行人在机动车道内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处一百元罚款;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
逐步放宽对行驶时速六十公里以下超速行为的处罚
随着道路设置不断完善,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水平逐步提升,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逐步放宽对行驶时速六十公里以下超速行为的处罚,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同时,公共安全是交通效率的前提,因此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等车辆,以及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幼童活动集中区域的,仍应受限速约束。
因此,《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二)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单列一条罚款规定
有意见提出,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不宜与驾驶其他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规定,建议单列一条。同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相关行为的罚款金额。经研究,《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调整了罚款金额,设置了罚款幅度,单列一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调整了代记分处罚金额和扣证时间,增设处罚幅度
《修正案(草案)》对于替代他人记分和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处罚规定被指过于严厉。经研究,《修正案(草案修改稿)》适当调整了处罚金额和暂扣驾驶证的时间,增设了处罚幅度,相关内容修改为: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分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到六个月;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将“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二万元罚款”调整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调整
还有意见提出,有的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与罚款金额不相匹配,建议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调整,以保证本条例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其危害程度保持平衡。经研究,《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将违反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三百元罚款调整为处五百元罚款。并将《修正案(草案)》“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处三百元罚款调整为处五百元罚款。
此外,关于对教唆、指使、纵容他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关于企业组织员工进行培训;累计加罚等规定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