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研人员或可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2020-06-30 09:09 作者:张玮 来源:南方+ 编辑:蒋伟岸
份额不低于70%

为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以及更大限度地调动其成果转化积极性,深圳拟赋予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其中所有权持有的份额拟不低于70%,许可使用期限不得少于10年。6月29日,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下称“草案”)透露出这一讯息。

深圳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王晓东表示,这一修改与近期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草案”拟将方案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但鉴于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前已经获得大部分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因此同时规定其单位可以不再重复给予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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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产品中知识产权许可或视为融资行为

科技创新驱动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运营交易的基础,也是其难点。“多年来市场上始终没有形成一套稳定、公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缺乏较为成熟的评估标准以及评估机构,此次‘草案’将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支持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评估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支撑。”王晓东说。

另一方面,为破解科技创新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创新主体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转化为看得见的市场收益,“草案”此前以政府奖励的方式鼓励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但调研中发现,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中知识产权许可是作为交易而非融资行为予以征税,致使融资成本较高,影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因此,此次拟规定‘证券化产品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在税收管理中视为融资行为’,以此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成本,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王晓东说。

同时,为完善针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撑体系。“草案”还作出一系列规定,比如放宽创投行业登记注册及准入机制,加强创投风险防控;支持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租赁、科技保险等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建立聚焦科技创新企业信贷服务的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结合科技创新企业特点,开展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创新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障,并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政府或划拨或协议出让科研用地

如何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所需要的的用地用房作为空间保障,是此次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草案”拟新增规定,在经济特区法规中确定“科研用地”这一用地分类,市政府可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科研用地。

“为进一步确保科技创新产业用地用房能够真正用于科技创新活动,还拟规定,禁止转让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园区产业用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变卖该产业用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时,要求竞买人应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同时限制了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违法规定用途的,政府有权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地价差额。”王晓东说。

此外,为完善创新环境,“草案”还拟规定:

一是加强中小学科学素质教育,鼓励中小学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建设创新实验室,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和科学创造活动;

二是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流程或者展览场所,作为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三是营造宽容失败的科技创新文化,对于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创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允许其结题,该单位和科技人员再次申请此类项目也不受此影响;

四是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开放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利用率;

五是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七种具体类型,并规定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部门为市科技创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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