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创设绿色投资评估制度,根据“尽职免责”原则,对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其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不予处罚。7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未开展绿色投资评估或者未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管理的金融机构规定了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
对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进行规范
深圳市人大7月23日就《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5日,电子邮箱:laily@szrd.gov.cn。近日,市政府向国务院提交《深圳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坚持商业可持续”是深圳发展绿色金融的原则。
金融机构作为绿色金融的主要实施主体,在开展金融活动时应当主动承担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等社会责任,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前评估以及投资后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符合绿色金融要求。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对未依法履行环保责任的金融机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是界定和规范绿色金融活动的基础,为解决绿色金融相关标准不完备、不统一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深圳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进行了规范,要求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绿色金融地方标准,编制绿色金融标准规划,推动国内和国际标准互认。
结合深圳绿色金融发展实际,《征求意见稿》提出数项新的绿色金融标准,分别是:绿色融资主体标准、绿色金融机构评价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绿色标准和绿色统计标准等。
创设绿色投资评估制度
为落实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健全完善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创设绿色投资评估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绿色投资制度,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并明确需要进行绿色投资评估的项目规模、类型以及评估内容等。根据“尽职免责”原则,对于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其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不予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统一,不能满足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为此,《征求意见稿》借鉴绿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定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并明确规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同时规定了未按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对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未开展绿色投资评估或者未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管理的金融机构规定了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且未依法开展绿色投资评估或者投资后管理的,按照提供贷款或者投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