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应否退还?深圳女子被判归还彩礼4万元

2020-11-02 14:35作者:陈文才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谢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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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婚送彩礼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是世代相传的习俗。近年来,因是否退还彩礼发生争执的案件屡见报端。日前,坪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承办法官认为,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婚约不成立时,彩礼的赠与也自动解除,所以赠与方有权要回彩礼。


法官解读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官认为,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也就是我们现在俗称的彩礼。当双方交往后确定不能缔结婚姻时,对于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钱物是否应当返还,《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言下之意是应当返还。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及比例,既要尊重社会的风俗习惯,又要有利于道德的净化和教化,倡导诚实信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主张2017年9月与被告相识时,已经34岁,属于大龄青年,急于成家,渴望结婚,在与被告经过恋爱了解同居后,有缔结婚姻的强烈意愿。原告给付被告40000元彩礼,系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双方最终分手,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原告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而恋爱期间的衣服、包包、化妆品等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是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故,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

坪山法院法官提醒即将步入婚姻的男女,婚恋不易,且行且珍惜。两姓缔结秦晋之好,彩礼其实只是一种代表祝福的符号,双方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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