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出轨并帮小三支付购房款所引起的纠纷案件。
原告称,其与丈夫登记结婚三十余年。丈夫于2010年左右认识被告,后瞒着原告偷偷发展成情人关系,双方于2012年4月生下一名女儿,并登记在被告名下。
后来,被告以该女孩是原告丈夫亲生女儿为由,不断向原告丈夫索取钱财。
2018年4月,原告丈夫给被告转账111万余,购买位于湖南的一套商品房。被告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使用上述款项全额付清购房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2020年9月,原告丈夫与女儿做亲子鉴定,证实双方并非亲子关系。
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及其女儿全额返还购房款等。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与丈夫经登记后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丈夫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而被告在明知原告丈夫具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两人行为均已严重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违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应受到否定的法律评价。
鉴于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及个人隐私,还涉及一名八岁的孩童。为尽量降低对当事人的消极影响,法院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和平解决问题。
最终,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限期内将涉案款项所购买的房产过户给原告。后原告当庭撤回案件起诉,并获得法院准许。
龙华法院法官认为,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是在法律层面,有效维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在道德层面,有效彰显夫妻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夫妻原应负有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的道德义务,但在本案中,原告丈夫与被告发展婚外情的行为已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公序良俗,理应受到道德谴责。原告丈夫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更是违背夫妻间相互尊重的道德义务。
三是在核心价值观层面,有效倡导诚信相待、友善共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