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这些地方禁止安装摄像头,安装处应醒目标识

2021-03-17 08:26作者:张小玲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谢君仪
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深圳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今日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公共区域安装系统摄像设备的,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范、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深圳市人大今日就此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28日,电子邮箱:jcsfgw@szrd.gov.cn。深圳市人大认为,当前本市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系统安装范围和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该建未建、不该建乱建、重复建设现象同时存在,大量社会各方自行建设的系统管理无序;系统的共享应用进展与建设速度不匹配,大量系统自成体系,缺乏统一标准,致使信息无法整合共享,共享机制的欠缺也严重制约跨部门资源共享。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系统发挥其应有作用,亟需立法予以规范。

据介绍,强调隐私保护,维护合法权益。系统是一把“双刃剑”,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会严重侵犯自然人的隐私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近年来,因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而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屡见不鲜。在信息安全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保护自然人隐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成为《条例》规制的重要目标。

为此,《条例》一是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二是规定在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安装系统应当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三是规定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规定涉及公共安全人像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由公安机关统一规划;五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六是要求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违者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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