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广东六家“一行两局”金融监管机构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明确了“跨境理财通”业务定义,解释“内地代销银行”“港澳销售银行”等概念,并分别对“北向通”净流入、“南向通”净流出总额,以及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实行上限管理,并明确额度使用情况的计算公式。
《细则》提出,“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另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港澳投资者可以购买内地银行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施行日期为《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六家“一行两局”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是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前述六家机构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跨境理财通业务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在资金来源方面,细则规定,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而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时,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切实做好资格审核和资金来源真实性审核。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社保或个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细则》要求,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投资产品范围
对于“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细则》明确范围包括:(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详情请参考港澳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细则。
哪些银行有资格开展业务?
《细则》要求,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
(三)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四)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五)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
此外,《细则》还指出,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内地代销银行协商和解;
(2)请求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3)根据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向内地代销银行所在地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反映。对于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外的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相关业务环节问题的投诉,由大湾区金融管理部门转交产品发行方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处理;
(4)根据与内地代销银行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