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认为其工位上方的摄像头能拍到其隐私,用伞将该摄像头遮挡住,被公司开除。近日,南都记者从该案裁定书中了解到,一审、二审法院对张某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张某娟申请再审,请求改判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33.5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张某娟的再审申请。
认为工位上方摄像头能拍到其隐私,女子在工位上打伞被开除
南都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张某娟于2013年10月14日进入深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工作,2016年10月14日与该公司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信贷管理部审批副经理。
2019年6月24日,该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张某娟工位的上方,张某娟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个人隐私,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不妨碍其他方位的摄像头正常拍摄。
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张某娟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 2019 年7月3日、2019年7月4日分别书面向张某娟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娟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2019 年7月17日,该公司以张某娟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某娟诉称,因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其工位,其打伞的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己构成违法解除,严重侵害了张某娟的合法权益,张某娟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
公司则辩称,张某娟自2019年6月24日开始至7月17日期间,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将两把雨伞放置在桌面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公司无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还是在玩手机,亦或是在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同时,其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影响正常的办公环境,违背作为一个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
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对张某娟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张某娟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公司向张某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
法院认为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驳回再审申请
据该案裁定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张某娟个人隐私问题,从该公司《通知》内容可以看到,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且安装的位置也通常在墙角上方,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属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
张某娟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于拍摄到其隐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上述主张。至于张某娟所称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的问题,因其并未提供直接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正确。
该院认为,关于张某娟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问题,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娟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
期间,公司两次口头与其进行沟通,后又两次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娟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张某娟在工位上打伞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娟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