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治愈的患者临终前,如家属放弃治疗,难免会受到伦理道德的困扰,但如果采取创伤性抢救措施,又会引发“生命续存”和“生命尊严”之间的矛盾。
6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出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拟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则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同时,为促进医疗服务跨境衔接,便利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设立医疗机构。变通相关规定,拟明确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特区设立医疗机构按照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办理,即不再需要设置审批,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修订草案”还有哪些与市民密切相关的内容,记者带你划重点——
1、拟创新允许医师注册两个职业类别
将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增加医疗机构执业限制。
拟规定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原执业地址五年内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执业地址,其负责人以及出资者、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
填补管理真空,建立其他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备案制度,创新规定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医疗卫生人员在深圳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通过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办理执业备案,明确其主要执业机构。
在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的基础上,拟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后,可以在其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
创新建立专科护士制度,拟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护士,经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或者认可的专科护士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取得深圳市专科护士证书。授予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开具外用类药品、疫苗接种处方等一定的执业权限。
同时,将授权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制度并制定评价标准,对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并建立执业电子档案,将评价结果录入档案。
2、建立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
对患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创新制度设计。
除了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外,还将建立“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对属于互认项目且检验检查质量达到要求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互认,并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奖励和监督办法。
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到患者居住场所、照护机构,为其提供适宜居家开展的诊疗、康复、护理、药学等医疗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看病需求。
3、有合法行医资格港澳居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修订草案”对创新医疗服务体系、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等也作出相关规定。
除了便利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设立医疗机构,还促进跨境医疗卫生人员来深执业。变通相关规定,允许所有取得港澳合法行医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并赋予与内地医师相同的申请注册多个执业类别和增加注册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的权利。
建立完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深圳的职称评审和认定制度,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职称评审或者同行评议等方式确定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此外,变通相关规定,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临床急需且已在港澳注册的药品或者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疗机构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4、营利性医疗家机构或不可再自行设定服务项目
拟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本机构内设立一体化运营管理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康机构,方便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和看病就医。同时,拟允许取得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明确无论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照规定先取得主体资格登记。
拟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5年、校验期统一调整为1年,且如果被依法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下一次校验期改为六个月。
在分类管理上,除了强化公立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的刚性约束,还拟要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开其资金结余使用信息等。
拟改变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设定医疗服务项目的规定,拟要求其按照深圳医疗服务项目自主确定收费价格,如项目以外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则要将名称及内涵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5、创新规定特殊用药情形
在医疗服务规范上,一是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制度,拟授权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医疗技术通用名称并明确手术级别,制定市重点监管医疗技术目录,对重点监管的医疗技术实行备案管理。
二是变通相关规定,明确在无有效医疗措施等特殊情形下,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后,医师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方法使用药品。建立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度,并授权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三是推进智慧医疗服务,拟建立市电子处方共享平台,为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提供电子处方流转和处方调剂、保险结算支付等信息服务。鼓励互联网医疗机构与境外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跨境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运用移动通信技术、智能健康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搜集疾病诊断信息、辅助临床诊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操作等。
6、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人员将被制止进入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秩序和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修订草案”拟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医疗机构安保人员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进入医疗机构,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当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对避险行为提供支持,并可以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医疗服务,待安全威胁消失后恢复提供医疗服务。
同时,拟建立卫生行业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过程、智能化监督管理,对手术室、诊室和检查室以外的医疗机构重点区域可以进行在线监测、监控等。
7、医疗机构被吊证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
将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增加医疗机构执业限制。
拟规定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原执业地址五年内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执业地址,其负责人以及出资者、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