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建立市碳排放管控机制,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超标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7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系列法规发布会,被作为深圳生态环保领域“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这是全国首个立法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措施的法规,将推动深圳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条例》有哪些亮点,南方+带你逐个看——
1、打破传统环保立法,突出“生态修复”
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栖息地和破碎化典型生态系统
“传统环保立法”主要围绕“水、大气、土壤”三大领域污染防治进行规定,侧重“保护和完善”。但此次《条例》新增了“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制度设计,对生态环保立法进行了重构。
为此,《条例》授权市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生态修复机制。“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明确市、区政府对生态功能退化或丧失区域实施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并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已建项目组织实施整改。同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修复标准,并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晓东说。
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深圳将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明确重点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域,并推出多项措施:
一是加强对野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的保护,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栖息地、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二是根据需要制定深圳重点保护物种补充名录与重要自然栖息地保护补充清单,对特定物种实施重点保护和抢救性保护;三是建立和完善野生动植物就地和迁地保护机制,建设种质资源库、动物细胞库等离体保存设施;四是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应对;五是明确规定禁止大面积过度种植单一品种的观赏林。
2、首次立法确定“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制度
支持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碳市场交易品种
《条例》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要求政府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成为全国首个在立法中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工作制度的法规。
除了建立深圳碳排放管控机制外,还规定在深圳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推动能源低碳发展,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制定和执行严于国家或广东省标准的绿色建筑标准,并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包括一是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二是支持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碳市场交易品种,增加生态系统碳减排指标和碳普惠指标;三是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四是鼓励企业开展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措施和行动。
3、破解现实污染防治问题
对海域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海总量控制
《条例》还根据深圳现有污染防治上的现实问题予以了制度创新。除了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针对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不约而同提出的生产经营成本问题,深圳将建立“特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协商执行”制度,允许排污企业执行特定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浓度限值,并对可以由排污单位和污水处理企业协商执行的情形予以了明确。
针对海域污染防治,一是对海域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海总量控制,暂停审批超出重点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是明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海排放口前,建设单位应备案;三是对入海河流实行重点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管理;四是完善海洋垃圾清理机制,明确职责划分;五是加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管理。
《条例》还补充细化了上位法,如对违法设置污水入海排放口,在海上违法倾倒泥沙,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同时,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拒不改正的行为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