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
个人破产纳入信用范围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为实现“加强个人破产信用监督”和“防范社会信用机制滥用”的平衡,《实施意见》明确以下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公示:一是个人破产状态;二是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三是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信息。
个人破产纳入社会监督
为确保参与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破产管理人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实施意见》中还明确了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即要求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信用承诺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与此同时,为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实施意见》也规定,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履行诚信承诺书的状况,将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计入诚信记录。而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如有受到人民法院处罚、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的失信行为时,将通过“深圳信用网”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