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可能会过度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且存在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深圳拟将餐饮场所的公共区域从需要建设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范围中予以删除,这也意味着,此类区域或可不装摄像头。记者日前从深圳市第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获悉这一消息。
安装
移动或拆除摄像头应提前15天备案
有意见提出,统一要求餐饮场所的公共区域建设安装系统可能会过度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且存在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有关餐饮场所的公共区域建设安装系统的内容,同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的范围作进一步限定,明确“机场、地铁站、邮政、博物馆、教育机构、商业街、影剧院”等场所或者区域的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重点部位应当建设系统。
在系统移动和拆除方面,考虑到系统使用的连贯性和衔接问题,避免系统移动或者拆除过程中出现管理空白,《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广场、城市公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影剧院、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建设的系统,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时,应当在移动或者拆除前十五日将复建方案和过渡期间的解决方案报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查询
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为防范有关单位和个人滥用查阅、调取和复制系统信息的权限,保护系统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权益,《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有关单位在执法或者调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中需要查阅、调取、复制系统信息的,应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二是在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将单位的“证明文件”修改为“批准文书”。三是将利害关系人紧急调查权中关于系统管理者登记责任的条款单列一条,进一步明确系统管理者的登记责任。
由于图像信息的违法公开或者使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屡见不鲜,而公民的救济途径却相对缺乏。《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明确了公民隐私权救济途径,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协同机制,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同时,明确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处罚
提高违法建设行为处罚额度
在处罚方面,《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部分的处罚方式并加重处罚力度:
一是加大在禁止区域内建设系统、未按规定建设能够直接实施人脸识别的系统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从单位到个人的处罚额度予以提高。
二是将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单列一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检验检测资格。
三是为了突出对泄露个人信息、国家秘密行为的打击以及保持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将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单列一条,明确系统管理者及其他知悉系统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个人信息、国家秘密泄露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