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2021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结果。
据悉,此次评选包括裁判文书、调研报告两类业务成果,共收到205篇参与评选,最终分别评出获奖裁判文书15篇、调研报告19篇。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课题组的《涉“异类宠物——原产地为境外野生动物”刑事犯罪实证研究》获得调研报告类一等奖。
2020年6月,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成立揭牌。
去年6月,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正式成立,集中管辖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行政、民事和所产生的执行案件,是广东省首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的专门化法庭。
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施东辉介绍,该庭成立一年多来,已经受理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18宗,结案382宗,裁定准予执行金额超过5000万元,在此过程中,已发出5份司法建议,相关执行机关均采纳并予以落实。
【典型案例】
买卖宠物触犯刑法?
要看是否属于“野外种群”
刘先生在深圳市光明区经营一家水族馆。从2019年开始以每只50元至80元分批从广州花鸟市场收购两批黄头侧颈龟,运输至其经营的水族馆内出售。其间,刘先生已出售黄头侧颈龟5只,另有6只黄头侧颈龟存放于水族馆待出售。经鉴定,涉案龟类为黄头侧颈龟,属南美侧颈龟属所有种,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水生动物物种。刘先生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南美侧颈龟属所有种“野外种群”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人工繁育种群不应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涉案龟类属南美侧颈龟属所有种,是否属于“野外种群”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龟类属“野外种群”,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不宜认定为犯罪。经与公诉机关沟通,公诉机关于2021年4月14日主动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准予撤诉,并在案件生效后依法解除对刘先生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法官表示,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本质上属于行政犯,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公约由优先适用变为需国内法转化适用,这必然影响到审理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
该案根据最新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查明涉案物种的核准情况,发现涉案龟类的人工繁育种群不再作为犯罪对象,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公约的正确适用提供了参考范例,该案的妥善处理,避免了刑事不当追诉并切实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贴吧成司法“飞地”?
野生动物交易要源头治理
胡先生是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某社区工作人员。2019年至2020年期间,胡先生通过网络从他人处非法收购非洲灰鹦鹉、和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进行养殖,并通过百度贴吧发布信息进行出售,共出售上述鹦鹉五只,从中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非法出售受国际贸易公约保护应予禁止或管制交易的鹦鹉五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关于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内查获的两只和尚鹦鹉并无证据证实是否收购或用于销售,结合胡先生有繁育并饲养鹦鹉的行为,故该两只鹦鹉不作为涉案数量予以考量。胡先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综上,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焦点在于,如何准确把握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法院通过审理并经调查,认为涉案鹦鹉在国内并无稳定的野外种群,结合被告人具有养殖鹦鹉的喜好和条件,故更宜认定涉案鹦鹉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家中查获的两只鹦鹉也不宜认定为涉案犯罪数量,此外,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悔罪等表现,故依法调整量刑建议并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通过本案意识到,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需加强网络源头治理,结合审判实践向百度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提议共建长效机制,净化网络空间。百度公司根据司法建议及时删除3万余条涉野生动物交易不法信息,对175组野生动物关键词进行拦截,社区产品内均增加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法规知识,平台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法官表示,该案的妥善处理以及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仅惩罚了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督促互联网巨头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社会公众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规交易,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