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两名深圳司机当街“切磋武艺”的视频走红网络。1月15日上午,警方发布通报称,二人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视频中,两人下车后先是对骂争执,随后扭打起来,两人对打架势十足。期间灰衣男子说“咱们就是切磋活动一下”,两人脱下外套后继续“切磋”,最后黑衣男子被制服在地,两人最后起身“握手言和”。
据宝安警方通报,1月14日凌晨4时许,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建安二路一路口,林某某(男,47岁)与周某某(男,29岁)分别驾车在等红绿灯时发生口角纠纷,进而下车斗殴。目前,林某某、周某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通报出来后,有市民认为两人“切磋武艺,无伤大雅”,处罚过重;也有人认为两人当街斗殴,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此,南方+联系采访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云律师,就对该事件聊聊律师看法。
1、警方通报中“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拘5日处罚”的依据来源是什么?
黄云律师:
警方作出该处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为中涉及“(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各种类处罚的主要判断依据是什么?
黄云律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情况。此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该案件涉及的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从性质上看,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的一种,由于行政拘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因而在对其适用上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其一,在适用机关上,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能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其二,在适用对象上,一般适用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社会危险性较大的自然人,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公民,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同时行政拘留也不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三,在适用程序上,一般需要经过传唤、调查、询问、取证、决定、执行等程序。
3、部分市民认为,两位当事人虽有打架斗殴,但事后握手言和,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您认为,警方的处罚认定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黄云律师:
从目前现有的视频材料来看,警方对于林、周两位当事人的处罚可能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其一,根据警方通报的信息,林某某与周某某是在等红绿灯时发生口角纠纷,且二人将机动车停靠在红绿灯路口处;
其二,从视频上看,二人驾驶的机动车分别占据了中间车道及右侧车道,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拥堵;
其三,从视频上看,二人下车后发生了斗殴的行为,且斗殴位置系在斑马线处。
基于上述三点考虑,林、周二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妨碍了机动车的正常行驶,造成了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二人相互斗殴也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一种违法行为。
据此,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警方基于社会危险性的角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林、周二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4、临近春节,喝酒聚餐等社会活动增加,摩擦纠纷风险增大,请您给市民朋友一些提醒和建议。
黄云律师:
随着春节的临近,亲朋好友聚会增加,在此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切勿因一时冲动发生斗殴等侵害他人健康、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否则,该行为不仅可能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存在相应的刑事风险。
若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及以上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若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若斗殴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能涉嫌聚众斗殴罪。
此外,对于在聚餐过程中有饮酒行为的公民,切勿以身试法,存在侥幸心理驾车上路。否则,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人,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