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企,绝大多数年轻人想要买房,得靠父母资助。如果日子过得和和美美,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分了手,父母出资的部分如何处理,容易产生争议。
近期,深圳南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方父母出资231万给小两口买房,结果两人离婚后,男方父母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还钱。最终法院判决,两人需偿还父母出资部分购房款。
小蒋与女友小唐在2019年5月领了结婚证,住进了老蒋为儿子买好的婚房里。这套婚房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购房款加上新房装修共花了老蒋231万元。
然而,这段婚姻没有持续多久。目前小蒋与小唐已协商离婚。老蒋认为,此前出资均属借款,遂将将儿子和前儿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归还那231万房款。
南山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案涉2319335元款项的性质问题。对此,南山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故在老蒋出资之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宜认定该出资款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其目的在于帮助小蒋夫妻改善生活,两人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另外,关于前儿媳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其适用的是父母购房出资已经明确是赠与性质的情形,解决的是父母购房出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故无法依据该规定推定父母的出资即为赠与。
综上,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老蒋偿还借款2319335元。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现如今一线城市购房成本较高,子女参加工作不久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为常事,父母资助的目的是帮助子女渡过困难期,不能将其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作为子女,对于确属借款的,理应负有偿还义务,以保障父母自身权益,避免父母陷于经济困窘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