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等签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相关协议,成为深圳法院探索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先行之举,是对《条例》所倡导的“整合多元解纷力量、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的衔接机制”的具体实践。
《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是国内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覆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小南注意到,《条例》吸收深圳法院的多项司法实践经验。包括依靠党委和政府推进纠纷多元化解、加强联动协作多元解纷,以及建立、完善特邀调解机制等内容。
人民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参与力量。早在《条例》出台前,深圳法院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平台、特邀调解员分级分类管理、中立评估机制和诉讼费用杠杆机制等方面均进行先行探索并得到普遍认可。
以立法形式引导源头治理
2021年2月,中央深改委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提出要“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为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提供了基本遵循。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展迅速,矛盾纠纷呈现类型多样、主体多元、内容复合、专业性强等特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邓婧表示,传统以诉讼为主的单一纠纷解决渠道不能应对日益增长、愈发复杂的矛盾纠纷。
“大量案件聚集在法院,加之案件量逐年增加,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且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结果的参与度和决策度不高,裁判结果的自行履行率亦不算高。”
邓婧认为,《条例》最大亮点在于,从法律制度上鼓励和引导全社会贯彻落实源头治理、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优先的理念,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对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责任,亦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纠纷化解方面的职责分工。“深圳通过立法的规范、引领作用,可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条例》出台是深圳立法工作的大事,更是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里程碑式的事件。”她表示,这将有助于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多项司法实践经验被吸纳
小南注意到,《条例》吸收深圳法院的多项司法实践经验。包括依靠党委和政府推进纠纷多元化解、加强联动协作多元解纷,以及建立和完善特邀调解机制等内容。
“这三条经验和机制,旨在从司法系统上,保障多元解纷的分流衔接到位。”邓婧表示,通过上述制度设计,打开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通道,促进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最大限度适用,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合力,提升城市矛盾纠纷综合化解能力。
事实上,早在《条例》出台前,深圳法院已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领域开展先行探索,并取得成效。
深圳法院与街道社区联合开展“无讼社区”“无讼商圈”“无讼厂区”“无讼园区”创建的一个缩影。目前,全市74个街道和深汕合作区4个镇全部设立法院诉讼服务站和诉源治理联络点,在社区、商圈、厂区等建立诉讼服务站、非诉解纷工作站、司法确认室,实现诉调对接全覆盖。
同时,深圳法院积极探索联动协作多元解纷机制,与司法局推动成立全国首个商事调解组织——深圳商事调解协会。50多家机构组织进入调解协会,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统筹推动商事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与平安、招商、中信等深圳总部银行建立法院主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将中立评估等机制引入金融类案的处理。
此外,深圳法院引导深圳各大银行将调解优先、小额纠纷适用简易程序、银行类纠纷适用赋强公证程序和支付令程序等纳入合同条款。
而在特邀调解机制上,深圳两级法院已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贸促委等单位组织签订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备忘录,不断扩充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
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域先行一步
《条例》出台后不久,深圳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域先行一步,相继与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签订相关协议,共同探索矛盾纠纷多元解决路径。“这是对《条例》所倡导的‘整合多元解纷力量、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的衔接机制’的具体实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志坚表示。
4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庭、立案庭与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租赁行业协会、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三家行业协会签订《关于合作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框架协议》。
该《框架协议》通过行政协调、行业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多方发力、共同化解纠纷。其中采取协会成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设立驻法院调解工作室,协会设立不动产调解中心、建立调解员队伍等模式,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等联调工作。
深圳是知识产权大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发频发、增长迅猛。因此迫切需要深圳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让市场主体不打官司也能解决纠纷。
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关于协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议》。其中明确,法院立案庭将符合条件的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导入先行调解程序的同时,把案件资料移交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启动行政执法先行介入程序;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依法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调解成功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或申请司法确认。
“案件一审法定审限时间为6个月,判决后如继续上诉,还上至省院或最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权成本大、周期不可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介绍,《协议》规定,行政机关介入调解的时限为两个月,如调解成功,这将大大缩减权利人的维权周期。
“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和矛盾纠纷化解的主导力量。”黄志坚表示,希望通过共同努力,可以多元、快速化解部分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制约知识产权保护中部分痛点、难点问题,探索出一条行政和司法合力保护知识产权的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