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追首恶”!深圳中院5年收到此类案件逾4千件

2022-05-26 16:45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许素霞
涉案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受过行政处罚

南都讯 记者徐全盛 5月26日,深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简称白皮书)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志坚,深圳金融法庭庭长袁银平出席发布会。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无疑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措施。白皮书披露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深圳中院新收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逾4千件,涉及上市公司23家,涉案标的额达14.23亿。

涉案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受过行政处罚 定期报告财物造假为主要侵权形态

发布会披露情况显示,2017-2021年,深圳中院共新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4205件,结案4019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具体到案件情况中,这些案件涉及上市公司23家,其中涉及14家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等自然人被告89人,涉及保荐承销、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5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1家。

就侵权形态而言,涉案23家上市公司中,涉及定期报告财务造假的10家,重大信息遗漏的6家,重大资产重组中虚增估值和盈利预测中误导性陈述的各2家,欺诈发行的1家。涉案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都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有7家。在涉案金额方面,深圳中院受理案件标的额共计14.23亿元,单案平均标的额为33.85万元。

积极实践“追首恶”,判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

证券虚假陈述可以说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深圳中院副院长黄志坚在发布会提及,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措施。

针对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相关前沿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的问题,深圳中院积极探索实践,比如对法律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的诱空型虚假陈述作出了认定和审理,探索了不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受理并审理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等。

在资本市场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所为。值得关注的是,深圳中院在审判中实践“追首恶”,判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避免了“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归责结果,增加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为净化证券市场秩序做了积极尝试。

“追首恶,就是追究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中的主谋和首要分子,这些人从虚假陈述行为中获取的利益大,造假的动力足,只有“首恶”得到惩罚,才能真正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深圳金融法庭法官尚彦卿介绍,最高院2022年《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明确细化了“追首恶”原则和责任,以进一步压实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首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机制 探索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

发布会披露,在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审理中,深圳中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对群体性证券民事纠纷提出了系统化解决方案,并深化多元解纷机制,与深圳证监局签订《协议》,创新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专业化审判+专业化调解”的新格局。

统计数据显示,近五年来,通过诉前委派和诉中委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等调解组织已成功调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7100余件,涉案金额31.3亿元,涉及投资者13000余人。

值得一提的是,为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履职,深圳中院首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机制,在某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投服中心依法支持投资者向深圳中院起诉,深圳中院将该支持诉讼案选定为示范案件,并在全国法院首次专门为投资者保护机构设立支持诉讼席位,标志着“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模式正式破冰,也是探索新型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的历史性突破。

此外,为了提高示范判决机制的运行效率,深圳中院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判决方式作了探索,尝试在同一案件中作出两个判决: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也即针对已查清的案件事实,作出先行判决即确认侵权行为的确认判决;之后再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损失核算结果作出给付判决。

2021年审理的涉某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深圳中院通过“先行判决+合并审理”的方式,短期内审结了近400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确认判决均服判息诉,投资者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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