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为泄愤高空抛物,结果很“刑”

2022-07-11 14:44作者:邓子良 丰雷来源:南方日报编辑:王泽权
拒绝高空抛物,从我做起

城市经济发展,高楼大厦耸立,但高处除了“不胜寒”,还可能有酒瓶、塑料瓶、垃圾、旧家具......任何一样掉下来,造成的损失都不容小觑。近年来,深圳两级法院审理了多起因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案件。

1、清洁工打扫贪图方便,从三楼扔下铁架砸中路人

被告人徐某系深圳市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

2020年12月10日16时许,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某工业区6楼进行清理工作时,准备将一个铁架搬至一楼,偷懒将铁架从三楼扔下。于是其在三楼楼梯口向下观察了一下后,便径直将铁架从三楼扔了下去。

铁架砸中恰在一楼经过的被害人付某的头部,现场人员立即报警。被告人徐某随后将付某某送至福永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将等候的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宝安区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房屋瓷片脱落砸中停放车辆,房屋主人支付维修费用

原告李某的车夜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第二天早上发现该车前挡风玻璃破裂,车头有部分楼房墙面脱落的瓷片,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车上散落的瓷片是从被告姚某管理的房屋上脱落的,李某因此向该房屋的管理人姚某索赔。姚某则认为李某无法证明车辆受损是房屋外墙脱落所致,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龙岗区法院判决姚某向李某支付车辆维修款8900元。

3、窗户坠落划伤车辆,二房东、居住人、物业共同赔付31.4万元

2021年1月20日,深圳市某小区28楼住户朱某开窗时窗户坠落,玻璃碎片划伤了张某的车,张某诉至南山法院,请求判令业主黄某、“二房东”某居公司、居住人朱某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华某物业连带赔偿损失31.4万余元。

法院判决:这是一宗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南山区法院判令涉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居住人分别承担35%、45%、20%的赔偿责任,总计赔偿11.5万元。

4、楼下噪音扰民心生不满,抛出玻璃酒瓶砸中停放车辆

被告人郭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

2021年7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某睡觉时被楼下的声音吵醒心生不满,将一个玻璃啤酒瓶从五楼住处的窗户向外抛出,该啤酒瓶砸中被害人刘某的丰田车,致汽车后尾箱盖毁损。案发后刘某报警,民警经查看监控录像判定郭某有作案嫌疑,于2021年7月24日,在郭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龙华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拒绝高空抛物,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维护高空安全,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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