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公职管理人制度,深圳拟为破产事务管理署立法

2022-08-02 09:55作者:曾子航来源:南方日报编辑:林紫雯
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降低办理成本

近期,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办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圳拟进一步强化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改革创新的各项职能,规范管理和运作。其中,《办法(草案)》提出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公职管理人队伍,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降低办理成本。

在机构使命和定位方面,《办法(草案)》明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为深圳市司法局举办成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机构模式运作;同时,将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推进破产制度改革。

在职责方面,《办法(草案)》明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承担企业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等其他职能的,应当由市破产管理署报市政府批准;同时,鼓励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探索公职管理人制度,明确公职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案件或事项范围。

在治理结构方面,《办法(草案)》借鉴国内和本市多数法定机构均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的运作模式的实践经验,建立起管委会决策、市破产管理署执行,并由管委会和举办单位、社会公众监督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在财务和人事管理方面,《办法(草案)》明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参考国外和香港地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运营模式,参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仲裁费、调解费、谈判促进费等作为经营服务性收入的做法,实行财政核拨和市场化收入相结合方式筹措经费,逐步实现经费自筹自支;同时,还明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应当遵循非营利原则有偿提供破产事务服务,并探索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社会化用人机制。

依照《办法(草案)》,深圳市破产管理署除了接受决策机构管委会的监督,还需在网站上公开相关年报和有关事项,供公众查阅。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举办单位,每年将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深圳市破产管理署进行财务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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