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出台东江流域涉污企业环保刑事合规激励办法

2022-08-10 09:17作者:梅云霞 胡金花来源:南方日报编辑:林紫雯
自主构建科学、高效、完善的环保合规管理制度

日前,龙岗区出台《关于东江流域涉污企业环保刑事合规激励办法(试行)》(下称《合规激励办法》),为全区探索东江流域涉污企业环保刑事合规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据悉,《合规激励办法》将利于涉案企业通过环保刑事合规激励,自主构建科学、高效、完善的环保合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适用对象、启动条件、启动方式、激励手段、履行义务、考察期限、衔接机制、第三方监控、整改验收、回访监督、合规建议等12个方面,《合规激励办法》对东江流域涉污企业开展环保刑事合规作出指引,明确对于采取了有效刑事合规整改举措的涉案企业,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或从宽处罚的有利举措。

《合规激励办法》的出台,也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有观点认为,涉案企业环保刑事合规激励,作为企业自身确立的一种自我治理、自我监管和自我整改的治理方式,不仅使企业在涉刑事犯罪时获得从宽处理的应急效能,也让企业在建立环保合规计划以及依法经营发展中获得长远效能,势必提升企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水平。

对意愿开展环保合规工作的涉案企业,有何激励?

涉案企业完成合规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可依法对涉案企业和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据介绍,企业刑事合规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针对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在适用对象上,《合规激励办法》明确,东江流域涉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实施破坏环境犯罪行为被刑事立案后,有意愿开展环保合规工作,消除企业污染隐患,获得检察机关从轻、从宽处理情形的情形。

在启动条件上,《合规激励办法》提出,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包括涉案企业及个人自愿认罪认罚;企业正常经营,具备开展合规建设的条件;积极采取消除污染、修复环境、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措施。可由检察机关对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考察。

在启动方式上,《合规激励办法》明确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均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的书面申请,由检察机关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开展合规监督考察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依职权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

随着环保领域刑事监管政策的不断趋严,《合规激励办法》对激励手段作出规定,对于自愿开展合规建设的企业,检察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依法对涉案人员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涉案企业完成合规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涉案企业不接受监管、履行义务有何后果?

整改期间出现篡改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撤销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察决定

环保刑事合规治理对促进企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涉案企业应如何履行义务,接受完成监督考察,完成环保刑事合规呢?《合规激励办法》同样对此作出明确要求。

对于履行义务,《合规激励办法》提出,开展合规建设的企业应当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全面配合相关单位的考察评估,对于整改期间出现篡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干扰执法检查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察决定,且相关情节将作为刑事案件审查的考量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考察期限上,检察机关开展环保刑事合规考察的,对涉案企业的考察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自检察机关作出合规监督考察决定之日起计算。

在整改验收上,《合规激励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和执行整改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企业合规整改效果进行验收审查。同时,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企业刑事合规建设进行监督考察和效果评估。检察机关收到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报送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对评估方案、评估材料、评估结论、第三方履职情况进行审查。

原则上应召开合规效果评估听证会,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涉案企业及辩护人、第三方组织、听证人员的意见,作出是否通过合规整改验收的决定。

此外,《合规激励办法》还对衔接机制中列入环保行政合规正面清单的企业适当缩短考察期限,回访监督的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启动第三方监控机制,以及对涉案企业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刑事风险、管理漏洞,应及时提出建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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