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保全措施的不予裁定保全、依法确定保全财产限额、减少对被保全人生产活动的影响......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一部分财产保全案件当中出现的滥用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营商环境的现象,进一步细化、规范了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操作流程,有力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滥用财产保全行为的归纳和规范,是深圳中院财产保全工作适用善意文明理念的体现,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与适当性,切实发挥保全效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实施处副处长李振宇认为,这些规定相辅相成,将防范申请保全人恶意保全,及时审查保全申请,构建全面防止滥用财产保全的体系。
“碰瓷”保全引发社会关切,深圳先行示范再啃“硬骨头”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社会各界希望通过完善财产保全程序保障后续执行权益实现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其后全国法院财产保全案件数逐年递增,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滥用保全措施的现象,被人民群众戏称为‘碰瓷’保全,以及法院工作人员执法尺度不统一、操作不规范容易引起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的‘乱’保全的情况。”李振宇表示。
自2019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的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法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超标的查封当事人拥有救济权利等执行环节提出明确规定。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区,深圳十分重视对企业、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李振宇称,2020年深圳中院党组就曾提出“完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的工作要求。
为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深圳中院在2019年制定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2020年制定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流程》,并在2021年进行了修订,以不断适应法治先行示范区发展和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
而在2022年的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深圳中院院长张应杰更提出了“充分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探索建立在依法及时保全的情形下,兼顾审慎保全问题的裁判标准,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践行“善意文明理念”,构建防止滥用保全措施新体系
《财产保全通知》共计24个条款,分别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防止滥用财产保全、估算保全财产价值、行案件的估值参考、依法合理采取保全措施、依法保障救济权利、财产保全相关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力求统一工作标准与尺度。
梳理后不难发现,《财产保全通知》全文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仅归纳了实践中发现的滥用财产保全的四种行为,还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严格把握,对滥用保全措施的不予裁定保全。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了申请保全人对拟保全财产的估值承担举证责任,对财产估值方式进行有利于实际操作的简化,将“事前估值,预防超标的查封”的工作模式落到实处。
“对滥用财产保全行为的归纳和规范,是深圳中院财产保全工作适用善意文明理念的体现,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与适当性,切实发挥保全效能。”李振宇认为,这些规定相辅相成,将防范申请保全人恶意保全,及时审查保全申请,构建全面防止滥用财产保全的体系。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申请人权益,防止‘执行难’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现实中有不少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尤其是疫情之下,对流动资金、生产厂房、机器设备的查封、扣押,对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会造成很大影响。”李振宇表示。
而为尽可能减少对被保全人生产活动的影响,《财产保全通知》规定了允许被保全人继续合理使用,特别强调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继续使用不会对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允许继续使用,以及在建工程原则上应当允许被保全人继续建设,以此千方百计尽可能减少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与此同时,深圳法院还建立了解决保全异议的快速处理机制,对被保全人提出的关于滥用保全、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的异议,按照首接责任制要求,对于申请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保全异议,依法进行审查,依法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
细化财产保全实务指引,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解决过去在财产保全中执法尺度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深圳中院还在《财产保全通知》中进一步细化了财产保全的实务指引。
一方面,《财产保全通知》依法确定了保全财产限额,防止出现超标的保全。其中明确规定了“裁定中应当明确保全限额”“申请保全特定标的物的,保全执行部门不得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裁定保全的范围内或者对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实施保全”等相关措施。
与此同时,也相应地明确了整体不可分的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财产、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为变更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享有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不能明确确定价值的财产、轮候保全的财产等不属于超标的保全。
“在保证保全工作效率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李振宇介绍,《财产保全通知》明确规定了银行账户、上市公司股票、公司股权股份、知识产权、房产、土地、在建工程、机动车、有价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机器设备、原材料、到期债权等常见财产类型的操作性较强的估值方法。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申请保全人举证责任,要求提供专业机构对保全标的物的估值报告,明确规定可以依照表面证据作为实际价值的判断依据,以保障保全工作及时快捷。
【撰文】邓子良 丰雷